中新网10月30日电 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以及体育总局,就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指导意见。《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健全职称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四个方面。
《意见》指出,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设置教练员和运动防护师专业类别,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坚持把品德放在体育专业人员评价首位,重点考察体育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逐步将正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省(区、市)或符合条件的体育社会组织、用人单位,健全职称评审服务体系。
此外,还将拓展职称评价人员范围。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体育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体育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渠道。非公立机构与公立机构的体育专业人员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意见》还特别提出,业绩特别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体育专业人员,可破格申报职称。
以下为《意见》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体育局,体育总局有关单位,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
体育专业人员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加快建设体育强国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决策部署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体育人才成长规律,突出体育行业特点,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促进体育人才开发使用为目的,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职称制度,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体育专业人员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围绕体育事业改革发展要求,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体育专业人员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为体育强国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2.坚持遵循规律。遵循体育人才成长规律,把握不同专业、不同层次体育专业人员特点,以解决现行职称制度存在问题为导向,统筹设计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建立适应发展需要的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分类合理、标准科学的评价体系。
3.坚持科学评价。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分级分类完善评价标准,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倾向,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体育专业人员,让深耕专业、做出贡献的体育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
4.坚持开放创新。创新体育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层次分明、职责清晰的社会化评审机制。充分发挥各级职能部门、体育社会组织、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重要作用,提升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评审质量水平,推进体育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
二、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加强评审监管、优化公共服务等措施,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社会和业内认可的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
(一)健全职称体系
1.完善专业类别。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设置教练员和运动防护师专业类别。教练员指培养、训练运动员和指导群众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专业人员;运动防护师指从事运动损伤和运动疾病预防、评估、急救、治疗、康复的专业人员。
2.健全层级设置。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教练员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初级教练、中级教练、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运动防护师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初级运动防护师、中级运动防护师、高级运动防护师、正高级运动防护师。
3.调整后的教练员职称与原体育教练员职称的对应关系是:原三级、二级教练对应初级教练,原一级教练对应中级教练。原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职称名称不变。取得初级教练职称的时间,自取得原三级教练职称算起。
4.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