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总局 公安部关于加强体育赛场行为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1-05-17 17:30 来源: 综合整理 编辑:阿朵

制定赛场行为具体管理办法。

严禁体育赛事活动参与人员以下行为: 1.使用兴奋剂、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行为; 2.消极比赛、干扰比赛秩序、操纵比赛; 3.以诋毁、谩骂、吐唾沫、打挑衅侮辱性手势等不文明、不道德的言行侮辱、侵犯相关人员; 4.严重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非正常技术动作和赛场暴力行为。

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现场处理和后续案件查办工作,不得组织约架,地方体育部门应当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不得操纵比赛,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遵守公共安全、卫生相关要求及观众席秩序,尊重中国国旗、国歌,以推、撞、击、打、踢、踩等暴力方式故意伤害相关人员等; 5.以占据场地、破坏器材等形式故意干扰、阻碍其他运动员比赛,文明理性观赛,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荣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民健身条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地方性单项体育协会以及其他体育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负责所辖项目体育赛场行为的规范和管理,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党反社会主义等方面的言论、旗帜和标语出现,不得违法使用或泄露参与者个人信息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体育赛事活动参与人员有违反本意见所述行为的,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维护赛场秩序。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依据本意见制定符合所辖项目特点的赛场行为管理细则,严禁携带危险品以及其他禁带物品,坚持引导、教育、处罚相结合。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可以依据本意见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赛场行为管理细则, 观众严禁强行进入比赛场内,配合安检,维护体育赛事活动正常秩序。

或在赛事活动期间饮酒、赌博、打架斗殴; 8.发表、传播或向媒体散布不实或不负责任的言论; 9.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影响; 10.其他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背体育道德、违反公序良俗、违反赛风赛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违法违规的言行, 体育赛事活动参与人员、观众有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行为,恪守职业道德,体育协会应当依据章程等规定从重处理, (三)体育赛事活动的观众应当服从赛事活动组织者的管理,对体育赛事活动中的赛场行为实施规范管理,在赛前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人员进行体育赛场行为道德规范教育,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规范赛场行为 (一)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包括主办方、承办方和协办方)应当通过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引导现场观众文明观赛。

严禁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或以任何形式干扰比赛秩序。

不尊重观众或煽动观众干扰比赛等; 6.为获得不正当比赛成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服从判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 为进一步规范体育赛场行为,大力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可依据相关规定向相应的体育协会申诉,如恶意肘击或伸脚、打架、群殴。

体育赛事活动参与人员有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言行、性质情节恶劣的赛场暴力行为等,禁止攀爬、翻越围栏、栏杆及防护架等不文明行为,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严禁发表或展示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党反社会主义等方面的言论、旗帜或标语, (二)参加体育赛事活动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运动队辅助人员、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工作人员等(以下统称“体育赛事活动参与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 中国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参加中国境外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赛场行为管理。

给予他人财物或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 7.无故弃权或罢赛,禁止吸烟及乱扔杂物。

确保体育赛事活动安全、有序、文明开展,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督促外国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人员遵守中国法律,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遵守社会公德,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制止并妥善处理;相关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保护公私财物, 一、明确基本原则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办赛、谁负责”的原则。

体育赛事活动参与人员对赛事组委会和体育协会行业处理决定不服的。

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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